一、贯彻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、政策,草拟有关法规、规章和改革方案;
二、对本局的政策、法规性文稿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报审;
三、指导水行政执法工作;
四、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、市间的水事纠纷;
五、承办行政复议、应诉和普法教育工作;